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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6-08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遂宁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普查预算,准确核定并及时落实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5号)精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为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费用补助、普查物资的招标采购、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严格控制普查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讲求效益的原则,分年度落实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合理做好普查设备配置工作

为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PAD等智能终端采集数据。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需求,科学测算所需电子数据采集终端(PAD)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尽量利用原有可用的设备资源,不足部分由各级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普查设备地方配套的协调工作。对于需要新购置的普查设备,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务求实效。对于征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个人智能手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三、规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工作,保障落实劳动报酬经费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调,不足部分可从社会招聘。对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选调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入户调查期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可参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确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从人口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对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核算劳动报酬,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各地应根据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完成普查工作的具体数量和实际质量,按时支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费用补助和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

四、加大统筹安排力度,切实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科学制定统筹安排使用普查经费计划,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力度。加强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注重控制成本,防止铺张浪费。全面加强普查经费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四川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遂宁市第七次全国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统计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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