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国开区经济贸易局、河东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遂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统计局
2018年12月19日
遂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加强统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遂委办发〔2017〕26号),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约谈,是指市统计局依据法定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的县(区)政府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约请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启动约谈。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计局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工作不力的;
(二)组织保障不力,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统计数据质量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应对的;
(四)经省、市统计局检查,统计数据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经国家、省、市统计局查证属实,且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统计行政约谈人员由市统计局局领导、综合核算与政策法规科或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提出约谈申请的职能科室为约谈主办科室,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
约谈需要其他科室参加的,约谈主办科室应提前沟通,就约谈内容、要求等事项和参与科室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县(区)统计局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具体约谈对象由市统计局根据约谈事项确定。约谈对象一经确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六条 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统计局局长批准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约谈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统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约谈申请(附件1:遂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审批)经批准后,应在10日内组织进行。
第八条 约谈内容。
(一)市统计局通报存在的问题;
(二)市统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问题指出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三)约谈对象就市统计局通报的相关问题说明原因,就整
改措施和要求进行表态。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对象。主办科室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确定约谈对象;
(二)约谈通知及确认。主办科室应将约谈时间、地点、事项和约谈对象等内容书面通知(附件2:遂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县(区)统计局,告知需要参加的市统计局相关科室。
县(区)统计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被约谈对象,并向市统计局报送通知回执。被约谈对象应向主办科室提交约谈会议发言材料。
约谈主办科室应及时征求、整理参与约谈的市统计局相关科室的约谈意见,对合理意见积极采纳。
(三)召开约谈会。约谈会议由市统计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主办科室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四)约谈纪要。主办科室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将会议资料整理交市统计执法支队统一立卷存档。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在约谈结束后10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统计执法支队。市统计执法支队将跟踪检查和督办。
第十一条 本约谈制度由遂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遂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审批
遂统约审字〔 〕 号
| 被约谈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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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约谈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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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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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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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科室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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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局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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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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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通知书
遂统约通字〔 〕 号
|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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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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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约谈人员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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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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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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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人员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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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主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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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约谈单位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约谈单位(公章)签发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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