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普查的实际情况,省统计局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给各地经费困难补助不再由省统计局下拨,报省领导批准,同意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并在市州财政局长会上作了要求,同时还印发了省财政厅《2018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分配办法》,要求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明确要求的两员劳动报酬纳入标准支出范围据实计算。请各地抓紧推进并落实。
转移支付依据:
1.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规定,将原定于2003年在全国进行的第三产业普查推迟,并与计划在2005年及2006年分别进行的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
2.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通知》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规定,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给予补助费。
3.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招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普办字〔2016〕16号)。
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保障机制研究》的通知(川统计〔2015〕48号)规定,两员经费需求省、市(州)、县(市、区)分摊比例约为3:3:4。
5.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7〕144号)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调,也可以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同时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普查对象总量和状况,科学测算所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以及相应的工作量,参考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或有关标准,确定经费需求,并尽快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
基础数据和标准依据
1.单位数量:基本单位名录库现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结合历次经济普查推算个体经营户数。
2.村(居)委会数量: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行政村(居)委会应普查对象数量为依据。
3.工作时间: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思路》和历次普查单位清查及入户登记时间安排。四经普单位清查时间从2017年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入户登记时间从2019年1月至5月31日结束。
4.工资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和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测算方法
工作时间。普查员累计工作时间9个月,其中2018年单位清查阶段4个月、2019年入户登记阶段5个月。普查指导员累计工作时间3个月,其中2018年单位清查阶段1个月、2019年入户登记阶段2个月。
工资标准。2016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425元,月平均工资4535元。省政府规定全省月最低工资有三个标准,分别为1260元、1380元和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本次测算拟从社会招聘的普查员按月平均工资4535元标准计算;从基层干部中选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成都市按照最高1500元标准计算,其余市州按照最低1260元标准计算。
经费计算公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总量=各县(市、区)社会招聘人数*月平均工资标准*工作时间 各县(市、区)基层选调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
测算结果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保障机制研究》的通知中的测算方法,按照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摊比例3:3:4测算,省级财政两年应当承担“两员”劳动报酬30814万元。根据经济普查工作进度,省级财政拟对全省183个县(市区)两员劳动报酬予以转移支付。
工作要求:
1.市州统计局协调市财政局做好转移支付文件的下发工作,协助县级落实两员劳动报酬。
2.县级统计局做好测试依据、标准的准备工作,并加强与财政协商,落实2018年转移经费的落实工作。县级务必在2018年经费中有两员劳动报酬转移这个项目,为今后普查奠定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