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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7-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统计局、经开区经贸局、河东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科经局:

现将《遂宁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统计

2019年7月15日

遂宁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市政府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顾问主要由本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名法律专家或律师担任。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征求和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针对合作项目,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本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为处理重大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本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遵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与受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受聘法律顾问的法律专家或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熟悉与统计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无失信记录。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授权,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参与有关的调研活动;

(四)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本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本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应当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本局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的,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应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本局法律顾问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本局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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