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着力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基础,遂宁市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遂统计发[2020]01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保障进行安排布置。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识。《通知》指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办法》《规定》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事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全面贯彻,事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落实,事关统计数据质量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全市各级统计机构一定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防惩统计造假、提高数据真实性作为统计部门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政令,切实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动自觉。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筑牢抓数据质量的主业意识,加强统计调研,分析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的制约因素,细化具体措施,认真谋划调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严明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一是坚持逢进必核,严格单位名录库审核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开展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行政记录,发现库内异常单位,排查达规企业入库。对申报的新增调查单位要实行“逢进必核”,坚持不达标不入库,对达不到规上标准的在库企业按照审核流程进行退库处理,坚决杜绝虚假调查单位和投资项目在库。认真做好规下企业样本轮换工作,确保抽样调查样本代表性。市局每年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库调查单位对其合规性进行核实。二是严格执行制度,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要根据国家、省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坚持核查制度化常态化。重点针对逻辑性和匹配性较差、增速异常、修改痕迹较多的基层单位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存在统计监管不力、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由上级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的,要对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三是加强指导检查,规范源头统计数据采集。各级统计部门的专业统计人员要指导督促联网直报企业依法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真实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要加强对联网直报平台数据的审核力度和代填代报、数据异动的监督力度,落实源头统计数据采集监管责任。四是上下统筹协调,加强统计数据审核验收。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随报随审”的方式,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和监控。在每月数据上报及审核期间,各专业要利用联网直报平台的审核公式、查询模板,及时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综合运用环比、同比等方法,审核企业主要指标数据的逻辑性和匹配性,确保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进行查询核实,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修正错误数据。五是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基层统计业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要对乡级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全覆盖,县级统计局每年要分专业对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全覆盖,重点培训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解释、网上直报软件操作等知识,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各地要及时解答基层统计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得拖延和拒绝;对上级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与填报单位对接,做好依据核实和意见回复;对上级需要提供数据依据的,下级部门要督促填报单位尽快整理和按时上报,对难以提供依据的作出情况说明,不得影响上报时限和数据质量。
三要加大执法监督,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是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要全面部署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引导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统计。要积极推行统计数据质量承诺,由调查对象向统计机构签订数据质量承诺书,承诺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公示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将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要求和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要加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意见》《办法》《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统筹调配各级执法力量集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统计违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