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08-26 19: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部门,各科(室、队、中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坚决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持续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等,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以提高政府统计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统计管理制度,完善基层统计业务规范,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强化基层统计保障条件,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结合深化“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分类指导,做好动态跟踪监督,注重落地见效。

二、加强基层统计组织建设

(一)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合理设立职能股室,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着重加强服务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投资等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专业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充实统计力量,不断夯实统计基础。

县(市、区)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5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8人,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因编制受限的,应通过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统计协管员等方式充实统计力量。市、县(市、区)统计机构新调入人员原则上应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统计工作经历,现有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比例应逐步提升到50%以上。

(二)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乡镇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村(居)委会要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各地要配备与统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计算机、打印机、网络传输及通信工具等必要硬件设备。

原则上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5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500—1000家的不少于3人、1000—2000家的不少于4人、2000家以上的不少于5人。

(三)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有统计工作任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部门统计规范》,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的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本部门统计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要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落实专职统计员,健全部门统计台账。各部门应积极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确保本部门统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部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应按规定报统计部门审批。

(四)加强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要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应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原则上集团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机构应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掌握本岗位统计方法制度、填表说明,熟悉企业经营和企业财务指标含义,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包括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五)加强辅助调查员管理。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辅助调查员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规范辅助调查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落实相应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发挥辅助调查员对基层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探索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力量、规范人员管理的新方法,强化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完善对编制外用工人员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基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本辖区内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培训工作向基层统计业务人员倾斜,充实丰富统计培训内容,改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基层统计培训质量和效率,不断培养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原则上农业、工业、投资、贸经、服务业等主要统计专业每年开展业务培训不得低于2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确保在两年内分批次、分专业完成辖区内“四上”企业全覆盖轮训。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

(七)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统计资料分析、发布等任务。做好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更新工作,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工作。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培训并有计划地对本级、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进行业务培训。推进本地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督促指导管理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工作,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管理辖区内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为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八)健全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九)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

市局各专业科室应根据国、省相关要求,制定本专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制定辖区内企业统计台账参考范式,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相应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类别齐全的统计台账,规范留存与统计数据相关的财务报表、进出库单等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统计报表等。统计台账应标准规范,做到指标准确、与统计制度口径一致;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衔接;记录应按时、连续。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企业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机构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

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要强化与税务、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联动共享,加强相关部门数据在工业数据、GDP等指标评估中的应用,探索建立以部门联动协调、主要指标印证匹配、行政记录数据趋势同步为目标的数据质量管控体系。

四、抓实抓好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各专业科室要加强对本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要定期深入调研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分类指导,注重落地见效,每年调研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不少4次。同时,要做好动态跟踪、节点控制和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将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情况作为对县级统计机构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十二)推动地方政府统计责任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持续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对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十三)加大基层统计经费保障力度。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推动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村(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四)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本地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加大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实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研究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领域的新应用;广泛运用统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拓展统计服务产品,提升统计服务品质。企业应当及时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

(十五)加大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加强基层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基层统计执法队伍,提高基层执法能力。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各级统计机构应当督促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拒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十六)加大基层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立足提高统计公信力,加强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知识普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要牵头开展统计微信公众号推介、统计知识竞赛、统计大讲堂等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探索打造乡镇(街道)特色型和企业行业型的统计宣传文化阵地,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支持统计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创新引领与示范带动

(十七)鼓励探索创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统计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等关系统计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发展特点和需要的县、乡镇(街道)、村(居)、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工作新方法、新模式。探索建立基层统计机构协管员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统计、会计、经济、数学、法律和计算机专业的人员,建立基层统计机构协管员队伍,主要负责协助基层统计机构、指导部门、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

(十八)做好示范带动。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以点带面,通过创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评选部门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统计业务标兵等,带动整个区域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每年应开展至少1次统计业务标兵评选活动,每年创建不少于2个统计示范乡镇(街道),在“四上”企业中创建不少于6户的统计示范企业,在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单位中创建不少于4户的统计示范企业。

(十九)增强考核激励。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应建立对乡镇(街道)和“四上”企业、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激励机制,定期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鼓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设立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向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和企业统计业务标兵补助。

遂宁市统计局

2021年8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